3月29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2023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公布了2023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其中指出将对于医疗机构(包括民营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进行督察,进一步加大对开展医疗美容、辅助生殖、医学检验、健康体检等服务的医疗机构的抽查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情况。
五项抽查计划中,《2023年医疗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和《2023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都有涉及医学检验实验室的内容。
本年度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由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要求自行抽取,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等情形)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01
关于医学检验实验室的
直接监督抽查内容
《2023年医疗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对于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监督项目为:
1、医学检验实验室资质管理情况。是否取得资质并按要求开展校验;是否进行医学检验诊疗科目登记。
2、技术人员管理情况。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是否存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学检验工作的情况;实验室技术人员操作及流程是否规范,检测能力与接收样本是否匹配。
3、仪器设备场所管理情况。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检测试剂采购渠道和质量是否合格。
4、质量控制管理情况。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开展室内质量控制,是否按要求参加省级及以上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已参加室间质量评价的是否连续两次以上结果合格,或经整改后结果是否合格。
5、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情况。出具医学证明文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依据附表9内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抽检比例为50%。
02
其他监督中
可能涉及检验的内容
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
2023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国疾控综监督二函〔202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疾控主管部门,中国疾控中心:
为加强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按照2023年卫生健康重点工作有关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疾控局联合制定了2023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内容
(一)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
(二)用人单位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放射诊疗机构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三)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重点检查新冠病毒疫苗的接收、储存、接种等情况。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重点检查新冠病毒感染疫情报告是否存在瞒报、缓报、谎报等情况。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四)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五)医疗机构(包括民营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持续巩固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打击整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大对开展医疗美容、辅助生殖、医学检验、健康体检等服务的医疗机构的抽查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情况。
二、组织实施
(一)2023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由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主管部门)按照要求自行抽取,对同一检查对象,要在兼顾各专业需求的基础上争取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项,避免对检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干扰。要做好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与地方日常监督工作的衔接,将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作为日常监督工作的一部分进行统筹安排。已下发省级抽查计划的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将相关任务纳入国家抽查任务一并统计。
(二)各地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监督执法人员发现问题、查处问题的能力,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维护国家随机监督抽查的严肃性。强化对下级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各地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抽取后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在执行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有特殊原因难以执行抽查任务的,可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主管部门)进行调整,调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抽取人员总数的15%。
(四)各地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保障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经费。抽查任务中涉及到的检测任务,原则上应当由当地疾控机构承担,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等情形)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二)各地要按照计划要求,通过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按时上报相关信息。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3年3月27日
来源:国家卫健委、检验医学